原配能否找小三索赔?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5-25 15:48) 点击:172 |
原配能否找小三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把 “小三”作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有些文不对题。配偶权是以婚姻为基础衍生出的权利,因此配偶权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理应限定在婚姻关系之内。将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作为配偶权的义务主体实质上是为每个人强加了一项捍卫他人婚姻忠诚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婚姻这项由两个人订立的契约具有了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效力。婚姻关系之外的人在无法享有他人婚姻权利的前提下,却要去为他人婚姻履行义务,这是明显违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原配向小三索赔是无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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